【成分】
本品主要成份为硫酸小诺霉素。辅料为焦亚硫酸钠、氯化钠、氢氧化钠、注射用水。
分子式:C20H41N5O7·5 H2SO4
分子量:1417.52
【适应症】
本品主要用于大肠埃希菌、克雷白杆菌、变形杆菌、肠杆菌属、沙雷杆菌、铜绿假单胞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引起的呼吸道、泌尿道、腹腔及外伤感染,也可用于败血症。
【用法用量】
肌内注射或稀释后静脉滴注。
成人 肌内注射:一次 60~80 mg,必要时可用至 120 mg,一日 2~3 次;静脉滴注:一次 60 mg,加入氯化钠注射液 100 ml 中恒速滴注,于 1 小时滴完。
小儿 按体重 3~4 mg/kg,分 2~3 次给药。
【不良反应】
1.常见听力减退、耳鸣或耳部饱满感(耳毒性)、血尿、排尿次数显著减少或尿量减少、食欲减退、极度口渴(肾毒性)、步履不稳、眩晕(耳毒性,影响前庭)、恶心或呕吐(耳毒性,影响前庭,肾毒性)。
2.少见视力减退(视神经炎)、呼吸困难、嗜睡、极度软弱无力(神经肌肉阻滞)、皮疹等过敏反应、血象变化、肝功能改变、消化道反应和注射部位疼痛、硬结、静脉炎等。
3.极少见过敏性休克。
【禁忌】
1.对本品或其他氨基糖苷类及杆菌肽过敏者、本人或家族中有人因使用链霉素引起耳聋或其他耳聋者禁用。
2.肾衰竭者禁用。
【注意事项】
1.肾功能不全、肝功能异常、前庭功能或听力减退者、失水、重症肌无力或帕金森病及老年患者慎用。
2.用药时间一般不宜超过 14 日,若必须继续用药时,应对听觉器官和肾功能进行严密监护。
3.交叉过敏,对一种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如链霉素、庆大霉素过敏的患者,可能对本品过敏。
4.有条件时疗程中应监测血药浓度,并据此调整剂量,不能测定血药浓度时,应根据测得的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,尤其对肾功能减退者、早产儿、新生儿、婴幼儿或老年患者、休克、心力衰竭、腹水或严重失水等患者。
5.本品一般只供肌内注射;稀释后可静脉滴注;但不能静脉注射,以免产生神经肌肉阻滞和呼吸抑制作用。
6.长期应用本品可能导致耐药菌过度生长。
7.应给患者补充足够的水分,以减少肾小管损害。
【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】
1.本品可进入胎儿脐带和羊水中,浓度约为母体浓度的二分之一,故孕妇禁用。
2.本品在乳汁中的浓度约为母体浓度的 15%,故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时暂停哺乳。
【儿童用药】
早产儿、新生儿、婴幼儿慎用本品。若使用本品,应根据血药浓度或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。
【药物相互作用】
1.本品与其他氨基糖苷类同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,可增加耳毒性、肾毒性以及神经肌肉阻滞作用。可能发生听力减退,停药后仍可能进展至耳聋;听力损害可能恢复或呈永久性。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可导致骨骼肌软弱无力、呼吸抑制或呼吸麻痹(呼吸暂停),用抗胆碱酯酶药或钙盐有助于阻滞作用恢复。
2.本品与神经肌肉阻滞药合用,可加重神经肌肉阻滞作用,导致肌肉软弱、呼吸抑制或呼吸麻痹(呼吸暂停)。与代血浆类药如右旋糖酐、海藻酸钠,利尿药如依他尼酸、呋塞米及卷曲霉素、顺铂、万古霉素等合用,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,可增加耳毒性与肾毒性,可能发生听力损害,且停药后仍可能发展至耳聋,听力损害可能恢复或呈永久性。
3.本品与头孢噻吩局部或全身合用可能增加肾毒性。
4.本品与多粘菌素类合用,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,因可增加肾毒性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,后者可导致骨骼肌软弱无力、呼吸抑制或呼吸麻痹(呼吸暂停)。
5.本品不宜与其他肾毒性或耳毒性合用或先后应用,以免加重肾毒性或耳毒性。
6.本品不宜与两性霉素 B、头孢噻吩钠、呋喃妥因钠、磺胺嘧啶钠和盐酸四环素等(以上均为注射液)联合应用,因可发生配伍禁忌。
7.本品与β-内酰胺类(头孢菌素类或青霉素类)合用常可获得协同作用。
8.本品与β-内酰胺类(头孢菌素类或青霉素类)混合可导致相互失活,需联合应用时必须分瓶滴注。
【药物过量】
长期或大剂量使用本品可引起蛋白尿、管型尿、不可逆听力减退及神经肌肉阻滞作用等。由于缺少特异性拮抗剂,主要用对症疗法和支持疗法。
【药理毒理】
1.药理
本品为氨基糖苷类抗生素。抗菌谱与庆大霉素相似,对大肠埃希菌、产气杆菌、克雷白杆菌、奇异变形杆菌、某些吲哚阳性变形杆菌、铜绿假单胞菌、某些奈瑟菌、某些无色素沙雷杆菌和志贺菌等革兰阴性菌有抗菌作用。革兰阳性菌中,金黄色葡萄球菌(包括产β-内酰胺酶株)对本品敏感;链球菌(包括化脓性链球菌、肺炎球菌、粪链球菌等)均对本品耐药。厌氧菌(拟杆菌属)、结核杆菌、立克次体、病毒和真菌亦对本品耐药。本品对细菌产生的氨基糖苷乙酰转移酶 AAC(6’)稳定,故对因产生该酶而对卡那霉素、庆大霉素、阿米卡星、核糖霉素等耐药的细菌仍有抗菌活性。本品最低抑菌浓度为 0.1~6.25 mg/L。
本品的作用机制是与细菌核糖体 30 S 亚单位结合,抑制细菌蛋白质的合成。
【药代动力学】
本品肌内注射吸收良好。肌内注射本品 60 mg 和 120 mg,血药峰浓度(Cmax)分别为(4.67±1.00)mg/L 和(9.60±3.86)mg/L,达峰时间(tmax)分别为 0.67 小时和 0.75 小时,血消除半衰期(t1/2β)分别为 2.34 小时和 2.63 小时。以 60 mg/小时恒速滴注本品,半小时血药浓度平均值约为 2.54 mg/L,血药峰浓度(Cmax)(滴注完毕时)为(4.75±0.65)mg/L,血消除半衰期(t1/2β)约为 2.5 小时。本品吸收后广泛分布于各种体液和组织中,但在胆汁中浓度低。本品主要随尿排泄,给药后 6~8 小时,给药量的 60%~70% 被排泄,肾功能减退时,尿中排泄量减低。本品可进入胎儿脐带和羊水中,但浓度仅为母体浓度的二分之一;乳汁中的浓度约为母体浓度的 15%。尿中未发现有活性的代谢物。